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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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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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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象法
EN
第 14 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氣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3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觀測人員進入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