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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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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EN
第 14 條
體檢受檢人應負擔之費用如下:
一、體檢及鑑定費用。
二、因第六條規定所生之費用。
三、醫事審查會議之外聘專家及學者之出席費用。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
EN
第 6 條
民航局或體檢醫師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體檢受檢人提供有關資料或指定醫療機構、專科醫師檢查,作為評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