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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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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第 14 條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四款僱用人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並以網路或書面方式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海關。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
EN
第 13 條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