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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登記權利人不止一人時,申請書內應載明各人應有部分。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
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