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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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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EN
第 14 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係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審驗合格之證明。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4 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