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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EN
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期程開始日之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各該申請人。但為辦理第十二條審查所為之通知或公告,不在此限。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 EN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為審查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格及條件,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前項審查委員會之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