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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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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移交人員為主任委員,報請行政院核辦。
二、移交人員為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報請主任委員核辦。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16 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特別原因者,經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嗣後發見時,仍應由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