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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基於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公益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
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運用研發成果,且該受讓人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一定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執行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二、其他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前項應繳交之比率,得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以契約約定或免繳之。
執行單位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收入,應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