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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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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 14 條
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
第 3 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係指在禁建範圍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障礙物之堆置。
三、土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堤之開挖。
四、廣告物之設置。
五、其他足以妨礙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之行為。
前項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於採取必要措施後,得予以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