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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部長待遇內,訂定薪資基準,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其薪資基準必要時得超過部長待遇者,應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本部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財團法人,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俸)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事宜,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項目及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部核准。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上限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部部長(以下簡稱部長)待遇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部長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部政務次長待遇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前項第三款報請本部核准薪資支給基準,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該等從業人員之職稱、數量、工作內容、所需資格、薪資上限、薪資發放方式、預計聘用時程。
二、聘用該等從業人員對財團法人之必要性及對提升營運績效之助益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三、該等從業人員之高科技、稀少性或特殊研究領域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四、該等從業人員之市場平均薪資水準,並附佐證文件。
五、該等從業人員之預期績效及績效評核方式。
六、其他本部要求檢附之文件。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針對第二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送本部備查;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應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發放基準,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獎金總額之上限,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二點五個月薪資為原則,並得依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提高其獎金總額:
一、薪資結構比照公務人員俸額表,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且獎金最高為三點五個月者,得按該等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之平均月數。
二、定有自籌經費計畫者,得按其績效表現情形調增獎金總額,平均最高以三點五個月為上限;財團法人設定年度工作目標或依其產業特性設定具體之財務績效指標,並報請本部核准者,得依其績效表現,平均最高以四點四個月為上限。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年終決算時估計提列核發獎金總額,提列績效獎金後之當年度賸餘數不得小於預算賸餘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