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業者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教育訓練計畫,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資訊及案例。
二、第四條所列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三、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
第 4 條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
四、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及稽核措施。
五、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之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
七、對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八、專責人員及聯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