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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前條之再鑑定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筆試以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訓練內容為範圍,運轉操作測驗以實施模擬器操作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口試。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選定運轉人員接受再鑑定測驗,並於測驗日一個月前將受測名單通知經營者:
一、運轉操作績效不佳。
二、運轉人員再訓練成效及品質不佳。
三、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操作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