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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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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第 14 條
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貯存設施,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
EN
第 5 條
處理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符合合理抑低原則。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廢棄物處理系統,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