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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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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8 條
依本法所核發執照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