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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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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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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74 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