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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執行設置階段之獎勵經費撥付方式:
一、受獎勵對象依據示範計畫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獎勵費用:
(一)執行設置階段獎勵費用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八)。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或電業執照文件影本。
(三)本部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四)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五)獎勵費用領據。
二、撥付經費: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成本計算之獎勵額度或核定獎勵金額,取其低者撥付。
前條及前項獎勵費用領據,應敘明「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金額、具領單位全銜與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用印、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印信。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規劃評估階段之獎勵經費撥付方式:
一、第一期:受獎勵對象應於本部獎勵核定通知函之發文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獎勵費用,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一)規劃評估階段第一期獎勵費用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費用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對象應於本階段辦理期程期滿後十五日內,檢具示範計畫送本部審查核定,並應於本部核定示範計畫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核實請款,並以核定獎勵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規劃評估階段第二期獎勵費用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示範計畫。
(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六)。
(四)規劃評估階段獎勵經費執行情形表(如附件七)。
(五)獎勵費用領據。
受獎勵對象於獎勵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