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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 14 條
本部應將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擬定之水患治理計畫,提送本小組審查,並
送行政院核定後,據以送由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執行機關擬定各期之執行
或工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