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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登錄之基本資料或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評鑑單位申請變更。但遷移廠址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評鑑單位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核,審核不符合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非屬認可登錄證書所載事項者,得逕予變更,其餘應報請標準局換發認可登錄證書。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標準局申請補發。
廠商為所屬加工廠申請驗證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局提出: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書已正確填具統一編號並可於政府公示網站查證者得免附。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管制小組成員接受衛生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訓練課程至少三十小時之合格證書;申請EU驗證者,應至少一人另具備接受歐盟水產品相關法規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製造流程圖。
五、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計畫書,包括良好衛生規範(GHP)及以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為基礎之管制程序文件。
六、廠場配置圖,含人流、物流、水流及氣流。
七、其他經標準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驗證類別為EU驗證時,得同時申請HACCP驗證。
廠商為所屬倉儲廠申請驗證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GHP計畫書、第六款及第七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