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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公司,已依新興重
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或本條例施行細則規
定,取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尚未申請核發完成證明者,得自本
辦法施行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廢止原取得之新興重
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改適用本辦法,並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廢止,得於核發本辦法之五年免稅投資
計畫核准函時一併為之,並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