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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如有擴大造地範圍之情事,依第八條規定,就擴大造地範圍之面積收取審查費。
二、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如屬前款以外情形者,按次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審查費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
一、三十公頃以下:新臺幣二十九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三千元。
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二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二千元。
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七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逾三百公頃:新臺幣四十六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前項申請施工面積以公頃為單位,未達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經核定後,如須辦理變更時,申請人應以書面說明變更原因、變更內容及其影響,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辦理變更,應收取審查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地政機關測量錯誤或誤差,致原核定施工計畫須辦理變更。
二、配合政府興建之公共工程,致須辦理變更。
三、未涉及計畫實質內容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