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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四、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五、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七個月內,將前項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供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但不符第三條規定者,僅函送資格條件審查意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有特殊事由,得延長審查期間二個月,並敘明事由事先通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第九條規定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應與第一項之申請提供審查意見併案提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審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公有營業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供審查意見及第九條規定申請專案認定者,其審查期限應依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第二條所定研究發展,限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所從事之下列活動態樣:
一、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就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專用技術、第四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之支出,於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於費用發生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
逾期未提出申請且屬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專用技術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支出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專案認定之結果副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