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EN
機關人員對於入機關前或第三條第二項之收容人,原不吸菸者轉變為吸菸或已戒菸者復行吸菸,應予以記錄並積極鼓勵戒菸。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對於新入機關之收容人,機關應就其吸菸習慣、戒菸意願及是否有第五條應禁止其吸菸之情形,加以調查,並作成紀錄。
收容人入機關後,如變更吸菸習慣或有戒菸意願者,機關人員得依職權,或依收容人所提出之說明予以記錄,作為處遇之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