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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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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EN
第 14 條
機關人員對於入機關前或第三條第二項之收容人,原不吸菸者轉變為吸菸或已戒菸者復行吸菸,應予以記錄並積極鼓勵戒菸。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第 3 條
對於新入機關之收容人,機關應就其吸菸習慣、戒菸意願及是否有第五條應禁止其吸菸之情形,加以調查,並作成紀錄。
收容人入機關後,如變更吸菸習慣或有戒菸意願者,機關人員得依職權,或依收容人所提出之說明予以記錄,作為處遇之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