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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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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第 20 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