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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應參酌所在機關政風業務繁重、附屬機關眾多或機關特性等相關因素。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 EN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