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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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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4 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