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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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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修習教育者,指大學校院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程(分)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1 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校、院長,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並以修習教育者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