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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教育部應於每次管理會召開前,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核給未指定運動員捐款之受理期間。
運動員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自行或經所屬各全國性體育團體或各級學校,檢具第三條第三項之計畫、過去一年已領取及未來預計受捐補助金額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經管理會審查通過後,由教育部核定受分配之捐款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教育部應於每年度下半年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認可之時程;必要時,得專案公告受理之。
運動員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曾參加前條賽事之證明文件及載明下列事項之培訓及參賽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向教育部申請認可:
一、目標。
二、計畫期間(公告之次二年度)與其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三、經費需求及用途。
四、預期效益。
前項審查結果由教育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經認可者,並將審查通過之計畫公告周知。
計畫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有變更需求者,應於計畫期間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