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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以甄試方式升學者,除第二條第一款情形外,應參加學科考試。
第二條各款學生取得之運動成績係參加賽會種類或項目屬賽會競賽規程規定之團體競賽者,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家代表隊證明或參加個人賽符合甄試資格者,免參加術科檢定。
符合甄試資格,在甄試期間代表國家參加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賽會者,得申請補辦甄試。
下列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申請升學:
一、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進修部、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
三、專科學校及其進修部學生:升學大學或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第二條各款所定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成績不限。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六名。
四、世界運動會:前六名。
五、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六名。
六、亞洲青年運動會:前四名。
七、東亞青年運動會:前三名。
八、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世界錦標(盃)賽: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二)世界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世界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九、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亞洲錦標(盃)賽:前四名。
(二)亞洲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亞洲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十、其他賽會名稱及名次:
(一)世界中學生運動會:前四名。
(二)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前三名。
(三)亞洲及太平洋(以下簡稱亞太)運動組織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1.亞太錦標(盃)賽:前四名。
2.亞太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3.亞太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四)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前六名。
(五)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組前四名或學校組前三名。
(六)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公告之賽會及名次。
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前十二名。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前十名。
三、亞洲帕拉運動會:前六名。
四、前三款以外身心障礙國際賽會(不包括亞太區):
(一)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前六名。
(二)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前四名。
五、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各類身心障礙運動會:前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