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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許可事項有變更、自行停辦或歇業者,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變更負責人、名稱、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擴充、遷移、縮減場地或變更第四條第一項辦理方式: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
二、自行停辦或歇業: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及幼兒之安置方式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於停辦或歇業日二個月前申請;其為自行辦理者,並應敘明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員工之安置方式。
前項第一款擴充,指增加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使用面積,所增加者應為毗鄰空間;遷移,指搬遷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地址。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需新建、增建、修建或改建者,應依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第一項第二款自行停辦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其停辦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年。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歇業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未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
二、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自行辦理或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或自然人辦理。
前項第二款得委託之法人,不包括學校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