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補助前條重大手術之費用者,保險人應就其實際支出,包括住院及手術之醫療費用為給付。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申請補助前項重大手術之費用時,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應檢具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申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1 條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
五、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者。
第 15 條
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
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