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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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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14 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之分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不准或酌減家數: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保險法令受處分,且情節重大者。
二、經主管機關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善者。
三、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於限期內增資者。
五、增設之分公司其營業計畫書顯欠周延妥適或預定負責人資格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者。
六、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求者。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外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有不符其本國清償能力標準時,負責人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如有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