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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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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14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為存續機構者(以下簡稱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設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部門,並指撥至少新臺幣五億元之營運資金。
前項存續機構,不適用第七條後段及第八條規定。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
EN
第 7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以金融機構或政府為限。
第 8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其單一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