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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EN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金融控股公司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五、子公司事業類別、名稱及持股比例。
六、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
七、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應具備之書件及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權人與客戶權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九、發起設立者,發起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第九款之規定,於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