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前項保密義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載明於信託契約中。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19 條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第 22 條
信託業處理信託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前項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信託之財產及其信託利益之取得與分配,信託業者應定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及公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