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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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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EN
第 14 條
空勤、潛艦人員,於服行空勤、潛艦任務之際,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其年撫金每年各增給七個基數。
前項人員不再增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一次卹金。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12 條
軍人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各增發其一次卹金之基數:
一、因作戰或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
二、凡死事壯烈或著有特殊勳績或身後經明令褒揚者。
三、曾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
前項一次卹金增發基數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