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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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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軍官、士官任職基本因素規定如下:
一、考績:年度考績績等須在乙等以上,如在丙上以下者,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二、年齡:須合於兵役法令所定服役年限。
三、體格:須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所定基準。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8 條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