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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婚姻條例 EN
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
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
思相反。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