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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