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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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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試驗機構之實驗室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前後之試驗與洗濯處理設備清冊及校正。
三、遷移期間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執行方式。
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
第一項計畫書有缺漏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實驗室遷移完成後,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
第 5 條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試驗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實驗室地址。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有變更者,試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