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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訓練類別。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