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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EN
移民署對申請人接受面談之說詞認有瑕疵,有再查證之必要者,應通知二度面談。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條規定接受面談後,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其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EN
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