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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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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14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者,由受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
第 13 條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
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