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N
第 14 條
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療機構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49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