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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前條審議小組審查開發案件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
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總編及住宅社區專編除該規範總編第一點、第
二點、第四點至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之一、第二十七點、第二
十八點、第三十三點至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至第三十九點、第四十一
點、第四十四點、第四十四點之一、第四十四點之四至第四十五點、第四
十七點及住宅社區專編第一點至第四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七點、第
十九點、第二十一點至第二十三點外規定辦理。
開發案件面積十公頃以下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不受本規範總編第
三十點、第四十點及第四十四點之三規定限制。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營事業機構提供土地使用權者,除依第一項
規定辦理外,並不受本規範住宅社區專編第十六點規定限制。
開發案件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其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應至少占總面積百分
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