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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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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之執行作業,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辦理。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
第 30 條
實施加密控制測量前應先檢測基本控制點。
第 31 條
加密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加密控制點,應依各該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方式加註點號、種類及設置機關名稱。
第 32 條
加密控制測量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精度規範如附表七至附表十二。
第 33 條
加密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測量方法、點位種類與選擇、儀器裝備校正、成果計算及圖表調製,得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