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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案件後,發現買受人之陳述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應撤銷其核准,並副知出賣人;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前項撤銷核准之原核准函未逾有效期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被撤銷之核准文號登載於政府機關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第一項核准案件撤銷前,買受人已讓與或轉售該核准標的或刊登廣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按讓與、轉售或刊登廣告之戶(棟)數處以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一、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二、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除依前項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前項所定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