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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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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第 14 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80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解釋文: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 ,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尚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