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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捐贈人捐贈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年月及捐贈財物明細表。
前項捐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時,應載明收據編號。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