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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EN
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