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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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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之內容,包括家庭倫理、親子溝通、人際關係、老人身心特性與疾病之認識及如何與老人相處等相關課程。
前項應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之課程及時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52 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